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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对生命,一切理由均显苍白

    面对生命,一切理由均显苍白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1-26 

     

    北京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进医院,但肖志军竟然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在长达3个小时的僵持过程中,肖志军一直对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置之不理,该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110支队的警察也来到医院,然而所有说服都毫无效果,一个还没来得及出世生命和他的母亲都离开了这个世界。

    事件在媒体披露后,对医院“救死扶伤”职责的质疑在民间顺理成章地有了最强大的声场,不过,除了因为被“医疗”刺痛过而形成的无意识渲泄以外,看不出有多少为生命失去而沉痛的声音。当然媒体也进行了习惯性的引导性报道,为了不让事态扩大——这是他们的职业习惯,或者说是职业病。

    先看看医生为何不“救死扶伤”。他们的遵守的是2002起实施的“患者动手术必须自己签字”的规定,这个源自卫生部的行业“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争议,被认为是以尊重患者知情权之名,行规避风险推卸责任之实。即便如此,这一规定也还是有极具操作性的内容:“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但在“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后,得到的指示是: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再看看到场的警方,有困难找警察,人命关天的大事,当然还得找警察。警察以服务公众扶危救急为职责,赶到现场的警察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按照无名病患的方式,要求医院立即施救,并为医生的所谓“违法施救”作证。但他们除了劝说,没有其他的动作。

    最后看看事件的当事人。现在有报道说,肖志军是害怕实施剖腹产后妻子便不能再生育第二胎。至此,我们基本上可以想明白,为何面临生死抉择他会有如此怪异、不可思议的举动。

    最终,肖志军是否“涉嫌过失杀人”,仿佛并无相关法规可以来认定;医院做了守法的好公民;警方对职责内的事情也尽了责……如此看来,两条生命晚上想找个诉冤的门,有点难。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愚昧的肖志军和守法的医院,加上爱莫能助的警方,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会被所谓“法则”外的由生命而刺痛的良知考问。因为在生命面前,一切理由均显苍白。

    规避风险成了法制的全部,躲在法律这个保护壳内的人们,如果能有所为而不为,看着危险迫近同类,那这个保护壳真真正正成了“乡愿”的代名词。因为律条的本意并不如此。

    肖志军可能会成为唯一的情感和制度突破口,因为另外两方除了内心煎熬以外,并没有成为被告的可能。如果只把肖志军祭出,而如此事故继续古怪上演,那么,那两条生命,消失得可真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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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医院披露“拒签”事件全过程

    2007-11-26 本报记者 王超

        

        11月24日晚9时,北京市朝阳医院紧急约见媒体记者,本部医院和京西分院的院长、书记以及产科主任全部到场,介绍事件过程,并表明了医院的态度立场。

        在场的媒体记者得到了一份名为“孕妇的生死3小时”的事件介绍。详细记述了孕妇李丽云从11月21日16时门诊到19时25分呼吸、心跳停止的全过程——

        朝阳医院京西分院主管医疗的副院长赵立强回忆,16时20分,医院向患者丈夫肖志军征求是否手术,他说:“我爱人就是感冒,吃一点感冒药就好了。”并说,“不能做手术,做了剖腹手术将来就不能生第二胎了。”

        赵立强向媒体展示了署名肖志军的“拒绝剖腹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的手术通知单,落款时间是2007年11月21日 16时30分。

        赵立强介绍,在李丽云神智尚清醒的时候,医院医生曾经征求她的意见,是否同意做剖腹产手术?她摇头,并手指肖志军,示意听从肖志军意见。

        赵立强说,由于无人能证明肖志军与李丽云的关系,于是拨打110,警察到来证实了二人是合法夫妻的事实,并紧急请该院神经科医生确认肖志军精神正常。担心病人无钱医治,医院启动了高危孕产妇绿色通道,让患者免费入院。

        17时,情况急转直下,患者血氧骤降为52%,麻醉科主任实施气管插管辅助呼吸,再次向肖志军交代病情,他仍拒绝手术。当时有其他患者表示愿意捐款资助,有人提出,如果答应手术,就给肖志军1万元。

        医院紧急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18时24分,彩超显示胎死宫内。

        19时25分,患者最终呼吸、循环衰竭,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医务处副主任刘宝玉说,病人不是一个普通的孕妇,伴有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不做手术必死无疑。做手术也是一个高风险的手术,比普通剖腹产手术风险大百倍。如果肖志军签了字,做这个手术的医生也要担很大风险。

        朝阳医院法律顾问胡文中律师说,这些在全国来说都是一个特例,国家赋予了患者和家属充分的权利,但患者家属拒绝治疗,目前的法律无法绕过这一点。

        “即便患者签字,医院也会为手术负责。手术执行同意书不是医院免责的盾牌,如果有了纠纷,通过鉴定还是能够起诉医院的。”赵立强说,“我们只不过是让患者拥有知情权和决定权。”

     

    丈夫拒签字致孕妻死续:是否有罪专家看法不一

      专家观点

      我国相关法律不存漏洞

    肖志军拒绝手术导致妻儿双亡的悲剧引发大众争论,昨天已有超过8万的网友参与新浪网调查,其中七成网友认为肖志军应承担责任。那么他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卫生法学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孙东东和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

      关于责任

      观点1:丈夫涉嫌过失杀人

      “告医院,凭什么?要告就告那个男的。”孙东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难以抑制激动情绪。孙东东说,医院是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此事的,而且已经尽职尽责,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死者的母亲或家人,可以到法院提请诉讼。“我建议即告肖志军涉嫌过失杀人,并要求民事赔偿。”

      观点2:很难追究丈夫责任

      卓小勤也认为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他还透露说,由于产妇本人不同意,才最终导致手术没能实施。据他从院方了解,产妇在被送到医院时意识是清醒的。当医生说如果不做手术会导致母子双亡时,她本人仍然拒绝。

      “如果患者是处于昏迷状态,那么他作为患者的亲属代替患者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决定,并且由于这个错误的决定导致母子双亡,那么我觉得他应该承担监护不当的责任。但恰恰相反,就是因为这个患者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做出了拒绝接受手术的意思表示,所以很难去追究她丈夫的任何责任。”

      关于法规

      目前法规已很完善

      卓小勤认为,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框架是比较完善、合理和科学的,并不存在着漏洞。他说,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才是患者最根本的权利。该事件并不具备普遍性,若允许并通过立法确定所谓的“强制救护权”,哪怕是开一个小小的口子,也会导致因权利滥用而带来的很可怕的后果。

      孙东东也认为目前国内有关医疗告知与知情选择的法律制度本身已经非常完善。孙东东表示,一两个特例并不能说明医疗制度就有问题。他介绍说,西方国家的医生也不能擅自为病人做决定,同样是“不签字就是不能做手术”。医院治病救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责任,需要病人和家属的配合,不能让无限的社会责任都让医院来承担。

      他山之石

      国外手术治疗程序更加严格

      “国外在治疗前所需的法律程序只会更复杂、更严格。”孙东东告诉记者,在美国等其他国家,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治疗前,除了要告知患者病情和治疗情况外,还需要病人签署一系列的同意书,包括手术同意书等。“在国外,就算是住院,病人也得签厚厚一大堆表格呢!”

      孙东东还介绍说,有部分媒体报道,在国外接受手术前只需告知而不用签字,“那指的应该是紧急情况。”

    tags: 生命  手术  剖腹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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